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2~6 人,财务负责人1 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零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副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将其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并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保守国防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人选,并负责对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决定除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投资、交易事项;
(十)决定除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中介机构的聘用或解聘;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可能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及时的披露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根据本公司实际遭受的损失情况,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不得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也不得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关联交易的形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董事会应当追究其责任,其行为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