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贵州金江航空液压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610 万股,以经营性资产出资。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78,003,2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公司发行可转换为公司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
1、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请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2、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6)债券担保情况;
(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8)公司净资产额;
(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3、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4、公司可以发行记名债券,也可以发行无记名债券。
5、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4)债券的发行日期。
公司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时,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6、公司债券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转让、抵押、赠予和继承。
7、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的公司债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报请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公司发行可转换为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薄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8、公司发行可转换为的公司债券时,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或不转换有选择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或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导致国有股不再处于控股地位时,须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收购人单独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时,应先将有关收购人、收购方案等材料报国防科技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未予申报的,其超出5%以上的股份,在军品合同执行期内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